詳細解析了《歐盟政府補貼條例實施細則》的主要規(guī)定,特別是對并購交易和公共采購程序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其中包括并購交易申報的基本信息,申報門檻的信息,外國財政資助信息,以及評估外國財政資助對歐盟市場的影響的信息。同時,公共采購程序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得到了重點探討。
1、并購交易的基本信息:包括相關并購交易的概述、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以及并購交易的詳細信息,特別是控制權取得的情況。
2、申報門檻的信息:《實施細則》并未對營業(yè)額和財政資助總額的申報標準作出具體細化,營業(yè)總額和財政資助總額需基于整個集團進行計算。
3、外國財政資助信息:根據(jù)財政資助的種類和金額,申報方需向歐委會提交相關信息。同時,不同類型財政資助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有所差異。
4、評估外國財政資助對歐盟市場影響以及可能產(chǎn)生積極影響的信息:包括集中交易是否存在競標、目標公司及申報方的業(yè)務和營業(yè)額情況等。申報方還可以主張相關財政資助可能對歐盟市場產(chǎn)生的積極影響。
公共采購程序的申報主要關注最具扭曲效果的財政資助。在投標人收到的財政資助總額未達到相應申報門檻的情況下,其需要提交相應的聲明,聲明其未達到申報門檻,并通過披露收到的相關財政資助予以證明。
《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涉及投資基金或投資基金控制的企業(yè)的交易,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無需申報由同一投資公司管理,但投資者不同的其他投資基金(或該等投資基金控制的投資組合公司)獲得的外國財政資助。
1、與歐委會的事先商談:歐委會鼓勵并購交易以及公共采購程序的申報方進行事先商談,特別是在確定需要提供的財政資助相關信息的范圍上,以減少申報方需要提交的信息數(shù)量。
2、對提交特定信息義務的免除:《實施細則》規(guī)定,申報方可以通過書面申請,要求歐委會免除提交特定信息的義務。例如,如果申報方能夠提供充分的理由,證明相關信息無法合理取得,或者相關信息對案件的審理并不必要,歐委會可能會免除提交特定信息的要求。
雖然《實施細則》相比《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在申報要求方面做出了一些改進,降低了申報方的負擔,但是企業(yè)在實際申報過程中仍然需要面對許多挑戰(zhàn)和不確定性。出口企業(yè)建議:
1、企業(yè)應根據(jù)《補貼條例》和《實施細則》的具體要求,對自身收到的財政資助進行全面梳理。
2、企業(yè)可以利用《實施條例》針對不同類型財政資助所規(guī)定的信息披露標準,對所需報告的信息進行篩選,尤其是那些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扭曲效果的財政資助。
3、在日常經(jīng)營和計劃具體的交易時,應該盡可能避免涉及可能被認定為最具市場扭曲效果的財政資助。當獲取政府或國有機構提供的重要商品和服務時,應盡可能采取市場化程序,以滿足市場條件。
4、如有需要,企業(yè)可以利用事先商談制度,與歐委會就相關交易的申報需求以及申報所需提供的信息范圍等問題進行溝通。這將有助于減輕申報負擔,并增加對交易是否需要申報的明確性。
總的來說,雖然存在一些挑戰(zhàn),但是通過謹慎的規(guī)劃和準備,中國企業(yè)仍然可以在歐盟市場成功投資和進行經(jīng)濟活動。同時,也要密切關注歐委會對于《實施細則》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對相關規(guī)定的可能解釋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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